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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是多少

此文章帮助了1273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

(一)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1、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这一规定高于《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但符合《公司法》的其他相应规定。因为《公司法》在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又规定需要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对保险公司规定较高的注册资本,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有相当的资金支持其赔付能力,在出现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理赔,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的货币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的货币资本这一种形式,目的是保证保险公司理赔的及时性和可靠性。需要说明的是,《保险法》仅要求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部分是实缴货币资本,而在最低限额以外,对保险公司有用的非货币出资,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也是可以的。

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2亿元。《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广,经营规模大,就需要对其规定更高的注册资本数额,以确保其偿付能力。为此,《保险法》授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作出高于《保险法》关于最低限额的规定。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再保险接受人违约不影响原保险责任的履行。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再保险责任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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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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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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