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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此文章帮助了73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

2004年7月19日,田乃军为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保险险种,保险期限自2004年7月19日零时起至2005年7月18日二十四时止。

2004年10月25日,刘某某驾驶保险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徐某某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徐某某将田乃军诉至法院,2006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作出(2006)朝民初字第7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乃军赔偿徐某某共计89349.14元。田乃军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提起上诉,2006年6月20日,二中院作出(2006)二中民终字第0830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8日,田乃军经朝阳法院执行,向徐某某赔偿了75000元。2011年7月4日,田乃军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给付田乃军保险金50000元,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答辩称,田乃军于2004年7月19日投保,并且田乃军经朝阳法院和二中院判决对第三者承担责任并于2006年已发生效力,现田乃军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田乃军的诉讼请求。

被保险人只有向保险人赔偿后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故田乃军如果要获得保险金,前提是其向第三人徐某某赔偿。即,田乃军只有在向徐某某赔偿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鉴于保险法的规定,诉讼时效应从田乃军向徐某某赔偿之日起起算。田乃军于2011年6月8日经朝阳法院执行,向徐某某赔偿了75000元。2011年7月4日,田乃军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以上是关于“在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进行赔偿后,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的分析。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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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只要不超过保险缴费宽限期的,都不算自动退保。在保险缴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需要进行理赔。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宽限期为60天,从保险人进行催告之时开始计算。同时,宽限期内任何时间,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无需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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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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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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