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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有哪些限制?

此文章帮助了507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对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有哪些限制

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只能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除此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投保。同时还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本法对人身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作了严格限定。

本条又对人身保险的特定险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作了专门限制,即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这种险种,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本身很容易遭受危险。为他们投死亡保险,可能会有人故意制造使他们死亡的保险事故来赚取保险金。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买保险时,投保人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这是一份很重要的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保险所能给予的保障程度。签订合同前,投保人一定要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保费金额和现金价值条款等,了解保险术语,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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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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