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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的类型,怎样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此文章帮助了358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类型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 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 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变更的内容

(1) 被保险人地址;

(2) 标的数量;

(3) 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 保险期限、金额;

(5) 保险责任范围;

(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二、怎样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在保险期间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根据《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

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变更(主体变更),一般多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更;保险利益变更(客体变更);保险责任范围或约定事项的变更(内容变更)三类。除可转让的保险合同(如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变更主体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余的变更均需通知保险人,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并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的重要依据,与保险单一样,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惯例,批单可以修改、否定保险单上的内容。如果批单上的内容与保险单上的内容不符,或产生抵触,应以批单上内容为准。在具体实务中,若批单与保险单正文发生矛盾,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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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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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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