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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

此文章帮助了839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不同的承保项目分项确定。

建筑工程本身一般以工程的总造价为保险金额,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税款及保险费等项。考虑到施工期间多种因素的变化如原材料价格的涨跌等,保险人一般让投保人根据计划价投保,待工程完毕后再按实际造价对保险金额予以调整。其他承保项目的保险金额则以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为依据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因地震、洪水等特约灾害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一般还另行规定赔偿限额,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在赔偿限额方面,一般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分项确定赔偿限额,并按每次事故、整个保险期间的风险情况确定累计赔偿限额。

在免赔额方面,保险人一般根据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地上的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保险金额的高低以及不同的承保项目等因素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在建筑工程保险市场上,合同工程承保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该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0。5%;机器设备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5%左右。有的保险人对地震、洪水等造成的损失还要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一般采用工期保险单,即以工期的长短来作为确定保险责任期限的依据,由保险人承保从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但对大型、综合性建筑工程,如有各个子工程分期施工的情况,则应分项列明保险责任的起讫期。

根据建筑工程的种类和进程,可以将合同工程划分为以下两个时期:

1、工程建造期,即从开工之日起至通过检验考核之日止;

2、工程保证期,即从检验考核通过之日起至建筑合同规定的保险期满日止。

保险人在承保时,可以只保一个责任期,也可以连同建筑工程保证期一并承保。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投保人要注意自己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签订重大疾病等健康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因为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决定着保险公司是否承保,否则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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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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