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车主不满保险公司赔偿
车祸发生后,相关赔偿问题往往令当事各方感到劳心劳力。7月1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启动与保险公司间的调判对接制度,促使一起两人殒命的重大交通事故顺利结案。
2012年7月19日晚,柳城县男子韦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梁某由六塘镇方向往冲脉镇方向行驶,至六塘镇路段时,在会车过程中,与相向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梁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韦某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乔某负次要责任,梁某无责任。因赔偿问题,韦某的家属将客车司机乔某、车主、客车营运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柳南支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12月,柳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由某保险公司柳南支公司赔偿韦某家属共计19万余元。
判决下达后,韦某家属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日,为了促进案件赔偿工作,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保险行业协会启动联合创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前、诉中调解机制。
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
法庭审查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提出指导性的调解意见,由法官将案件相关材料及调解意见移送保险行业协会,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协调案件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样就加快了保险公司层级之间的联系效率,缩短理赔时间。
昨日,记者从柳州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获悉,在中院和保险协会的努力下韦某的家属已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已将19万余元赔偿款支付完毕,案件顺利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