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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涉量大 死刑认定即执行

此文章帮助了112人  作者: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毒品犯罪涉量大

被告人唐某平,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农民。199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

2012年11月中旬,被告人唐某平到缅甸联邦邦康市向尼果(已被缅甸司法机关判刑)购买20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尼果联系彭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将该批毒品走私入境,后彭某与唐某庄(另案处理,已判刑)将二人向尼果购买的75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与唐某平所购毒品一起藏在改装的重型货车车厢夹层内进行运输。同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一公路上截停上述货车,从车厢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56.74千克,并将唐某庄抓获。

2012年12月,被告人唐某平与刘进新、王铁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议共同贩卖毒品,约定由唐某平向尼果联系购买毒品,刘进新、王铁成出资并联系运输工具。后刘进新将150万元转入唐某平账户用于支付跨境运输费用,王铁成在刘进新的安排下将大笔现金送至孟连县一宾馆,交给唐某平的亲戚雷某某。在唐某平的联系下,尼果指使他人将毒品从缅甸联邦邦康市运至孟连县,刘进新安排他人接取毒品后藏匿于一废品收购站内。2013年1月15日,公安人员从雷某某所住宾馆房间内查获现金448.16万元,并于次日在上述废品收购站和一处简易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6.45千克。

死刑认定即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平伙同他人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唐某平出境联系购买毒品,并组织、指挥他人支付毒资、接取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唐某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某平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唐某平已于2016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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