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搜查程序违法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搜查是侦查机关获取证据查证事实的重要侦查手段。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因此搜查程序必须合法,获取的实物证据才能有效。
二、违法获取的毒品数量能作为依据吗
被告人王某涉嫌参与贩卖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后,公安机关进入其家中搜查,在搜查中搜出疑似毒品,侦查人员没有当场对毒品进行称重,也没有粘贴封条,而是直接将疑似毒品放入警察的公文袋内,完全脱离被告人的视线,回到公安局后的第二天,侦查人员才当着被告人的面对所谓搜出的毒品进行称重,结论是:毒品重量为10克。根据刑法规定,贩卖毒品10克以上的(包括10克),应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侦查人员的搜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搜查中查获的用于证据的涉案物品,应当当场查点清楚,开具清单一式二份,供犯罪嫌疑人保留一份。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以数量论刑期,查获的毒品数量直接决定被告人的人生命运,对量刑起着决定性影响。因而,无疑应当场对毒品进行称重确定数量。而本案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事后称量毒品,难以排除人为加重毒品陷害嫌犯的可能。因此,其违法取得的称重数量依法是不能采纳作为量刑依据的。
通过开庭辩护,律师的论点有理有据,法院没有采纳公安机关的毒品称重结论,认为认定文某贩卖毒品10克的证据不足,最后判决文某有期徒刑3年半(要是认定10克成立,至少量刑7年以上)。
因此,违法获取的毒品数量不能作为依据,应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