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近日,汕头潮阳警方接报,一男子吸毒产生幻觉,在潮阳铜盂镇的家中劫持家人,请求民警解救。接报后,铜盂派出所民警立即到场核查情况。
经了解,犯罪嫌疑人蔡某生今年50岁,铜盂镇人,有多次吸毒前科。当天下午在家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持刀将其妻子郭某华砍伤后,将大门反锁,并持械将其妻子和两儿两女控制在家,声称有人要追杀他,情绪激动,准备火拼。获悉情况后,潮阳公安分局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处置。
在民警处置过程中,蔡某生还陆续朝民警开了3枪。最终,在铜盂派出所、治安大队、消防大队等多部门警力通力协作下,于当日1时20分成功将蔡某生制服抓获,现场缴获双管小口径火药枪1把、子弹4发、管制刀具2把,将受害人全部安全解救。
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蔡某生交代了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怀疑其妻子出轨,后又怀疑有人要追杀他,将其妻子和儿女全部控制在家作为人质,并多次开枪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专业毒品辩护律师汤建彬说法
(一)罪与无罪的辨析
因吸毒致幻而发生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有些吸毒人员辩称他是吸了毒,在当时犯罪的时候是无意识的,对当时的情况是无认识或控制能力,所以按照刑法的规定,他是不负法律责任的,最多也就是付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说法,咋一看,还挺有道理,刑法也确实说了无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不负法律责任,例如精神病人,夜间梦游的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由于法不勉为其难,对这样的行为是不处罚的,但是这种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前提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前就已经陷入或处于没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情况,而不是自己让自己处于或限于没有辨认能力或意识能力的情形。
正如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举轻以明重,因吸毒致幻而实施危害行为更应该付法律责任。退一步来说,如果谁都说是因为吸了毒而实施危害行为,自己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所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我们将处于一个无序的社会,人人都将自危,没有人可以保障我们的人身安全。再退一步说,没有人应该要对他的自陷危害行为买单,更没有容忍的义务!
(二)罪的认定
首先,在我国,枪支是严格管制的,一般人是不允许持有枪支的,因此该男子非法持有枪支,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其次,因吸毒致幻导致劫持家人,虽然劫持的是自己的家人,但是自己家人的人身安全同样受法律保护,劫持家人作为人质,涉嫌构成绑架罪。
最后,在我国,毒品是严管管制的,无论是制造贩卖毒品,还是吸食毒品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该男子吸食了毒品,至少要被行政处罚,如果家里毒品足够多的话,有证据证明是用来自己吸食的,还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专业毒品辩护律师汤建彬告诫
毒品害人害己,害社会,杜绝毒品,净化社会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对毒品犯罪,一方面,我们要按照法律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按照法律正确公正地处理涉毒人员,建设法治社会,不枉不纵,保障涉毒人员应有的权利,公平公正公开地接受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