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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公斤冰毒,云南保山破获“8·10” 特大贩卖毒品案

此文章帮助了786人  作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汤建彬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基本案情

8月22日据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公安局公布,隆阳警方日前破获了当地历史上最大一起合成毒品案,缴获冰毒117.2公斤。

今年7月,隆阳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条重要线索,有人在境外筹资购买了一批毒品,将运往内地贩卖。隆阳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抽调42名精干警力,分成4个小组赴临沧、昆明、普洱、湖北开展工作。专案组通过内侦外查,发现该案涉案人员较多、分布广泛,涉及云南普洱、昆明,湖北武汉、仙桃、天门等地。

8月上旬,专案组通过侦查发现一辆大货车频繁出入边境地区一线,并在境外装载香蕉。专案组初步判定毒品可能藏匿于该车装载的香蕉内。10日,专案组发现该大货车从西双版纳入境,为避开境外毒贩的“观察哨”,专案组以普洱为据点,静待时机实施抓捕。

当日17时许,专案组在普洱市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当场将从境外走私入境的毒品成功截获,现行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伪装于大货车车厢内32吨香蕉中的毒品冰毒片剂117.2公斤。

与此同时,专案组根据前期掌握线索在昆明一宾馆内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13日,专案组民警赶赴湖北,分别在天门、仙桃两地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至此,“8·10” 特大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成功告破,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缴获毒品冰毒117.2公斤、毒资70余万元、作案车辆3辆。

该案是分局禁毒大队自1982年建队以来,单次性缴获合成毒品数量最大的贩毒案,毒贩利用农产品绿色通道,将毒品长途贩运至内地。分局经缜密侦查,精准选择破案时机,将筹资购买、运输、分销等各个环节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摧毁了一条由境外经版纳入境,途经云南、贵州、湖南到达湖北的一条地下贩毒通道,捣毁一个境内外毒贩相互勾结,隐蔽深、危害大、组织严密、涉及面广的贩毒网络。

目前,涉案的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二、律师点评

北京知名毒品犯罪律师汤建彬,法律分析如下: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我国对毒品是严管控制的,即使是在临床医药方面,国家也是严管管制的,对于毒品犯罪,特别是源头性犯罪,如制造毒品和贩卖毒品,国家更是严厉打击的,制定了严格的法律。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无论贩卖了多少,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

本案8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将冰毒隐藏在香蕉里的方式从境外运至境内进行贩卖,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贩卖毒品的方式有如下这几种: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 赊销毒品的;(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因此,该行为涉嫌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虽然,从外在行为来看,有运输毒品这一情节,可能会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贩卖毒品行为中的一环,因此还是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二)关于推定涉毒人员明知的情况

我们知道,在毒品犯罪中,警方掌握涉毒人员的信息是有限的,尤其是在人货分离的情形中,一旦涉毒人员拒不承认他们对这批毒品是明知的,警方就需要通过涉毒人员外在的行为来认定涉毒人员对毒品是明知的,因为任何外在行为都是一个人内心意思的表现。

结合汤建彬律师总结的《大连-武汉会议纪要主要观点整理》可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箱包、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8)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上述情形的前三种情形表现为执法人员检查时,从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并且行为人有蒙蔽、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行为,也不能对委托其携带物品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况交待清楚。第4、6、7种情形表现为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携带和交接方式。第5种情形表现为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的报酬明显不合市场交易常规,违背常理。

(三)关于本案的处罚

警方公布了缴获冰毒117.2公斤,人们第一反应就是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这个团伙很有可能要被处以死刑,因为在毒品犯罪中,一般说来,刑期的长短与毒品的数量是呈正相关的,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结合法律,从法律理性的角度分析,任何犯罪都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任何刑罚都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结合,因此,毒品数量再大,还是得依据法律来处罚,尤其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毒品数量是一个标准,但不是唯一定死刑的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

结合汤建彬律师总结的《大连-武汉会议纪要主要观点整理》可知

对毒品共犯的处理原则如下:

(1)能区分主从犯,不能因数量巨大而不区分主从犯;

(2)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数量,一般只判一个死刑;

(3)两名主犯罪责均突出并有从重情节,也要尽力区分差异,判两死要特别慎重;

(4)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两主犯作用地位基本相当,或较次者有从重情节,两死有利于量刑平衡,可判两死。

(5)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数量,共犯作用、责任相当可不判处死刑。

(6)未到案人与到案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可判处到案人死刑;

(7)到案人罪行不足判死刑,或全案只宜判一死,不能因其他同案未到案而判在案人死刑;在案人与未到案人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特别是未到案人罪责可能更大,不应判到案人死刑;

基于少杀慎杀的死刑适用原则,基于毒品数量不是唯一量刑情节,117.2公斤的确数量大,但犯罪团伙成员之间也应基于作用大小,体现量刑公平,不能盲目嗜杀。

(四)关于涉案物品的收缴

“8·10” 特大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成功告破,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缴获毒品冰毒117.2公斤、毒资70余万元、作案车辆3辆。这里的毒资和作案车辆与毒品犯罪是有很大的关联的。

结合汤建彬律师总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可知:关于适用附加刑的问题: 促使毒品犯罪分子敢于冒坐牢、杀头的危险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其动力就在于牟取非法暴利。因此,依法给毒品犯罪分子以经济上的惩罚,也是我们遏制毒品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我国刑法规定,对毒品犯罪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次《决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规定了并处没收财产或并处罚金。因此,涉案物品和资金是要收缴和没收的。

                                                     (汤建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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