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据南京海关披露: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南京海关共查获毒品走私案件8起,累计缴获涉案毒品787公斤。除了冰毒、大麻等传统毒品走私外,新精神类活性物质和易制毒化学品成为目前走私的主要毒品。
据南京海关介绍,在海关打击毒品走私的高压下,走私分子为躲避海关查缉,采取各种新型藏毒手法进行走私。这些毒品走私案件均为在进出境邮递渠道查获,人货分离,隐蔽性较强。
去年9月,南京海关隶属常州海关查获一起冰毒走私案,犯罪嫌疑人黄某和林某以邮包藏匿毒品的方式走私冰毒3579.98克,目前该案已被移送法院起诉。
恰特草是《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版)中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南京海关在近一年间查获的毒品案中,有3起恰特草走私案,查获恰特草760千克,缴获数量占总查获量的97%。
此外,近一年间,南京海关还查获冰毒4.4千克,大麻5千克,制毒物品麻黄碱8.4千克,新精神活性物质10千克。
二、律师点评
北京知名毒品犯罪律师汤建彬,法律分析如下:
(一)什么是新精神活性物质
,对大多人来说,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一个陌生的事物,一下子也不知道怎么把它与什么领域联系起来,可能会想到可能与生物、化工产业联系起来,可能会把与治疗疾病的药品关联起来,但是恰是这么高端的名字,背后隐藏的是两个字:毒品。
2013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事务办公室(UNODC)正式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定义:新出现的、存在药物滥用可能性但国际上尚未列管的物质。
(二)为什么会出现新精神活性物质
一样物品的出现于科技和当时的社会情况是向联系的,在毒品领域,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化工领域的技术不断地被人们掌握;同时毒品也被公安机关严厉地打击,毒品犯罪处于高压状态,因此,涉毒人员除了用隐蔽的手段进行贩毒,而且也在不断地钻法律的空子,研发新的毒品,但是这类毒品暂时没被法律具体地规定,基于这样的情侣,毒品应运而生。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指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把国际社会现在已经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化学分子式进行简单调整,从形式上变成了另外一种化学物品,跳出国际社会已经列管的名单,但麻醉、致幻、抑制的效果和原来管制的药品效果是一样的,甚至还有过之而无不及。
(三)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控制
据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巡视员魏晓军介绍,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行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次性增列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覆盖当前全球8大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办法的出台是中国政府及时应对突出毒品问题,全面推动禁毒工作发展的创新举措,将为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带来积极影响。
将恰特草列入到《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使得政府打击毒品有了依据。
(四)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法律惩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对新型毒品的特殊规定
对于尚未规定数量标准的其他毒品案件的处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这样规定的:
此外,对于国家管制的刑法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数量标准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充分考虑其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酌情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照相关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除非在数量上和毒性上超过有数量标准的毒品外,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专业毒品辩护律师提示
任何涉毒的案件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想钻法律的漏洞的涉毒人员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会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制裁毒品案件,但是也不会不公正地处罚涉毒人员,因此,虽然要接受法律的裁判,但是也要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汤建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