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缉毒民警抓捕毒贩行动中牺牲
人民网讯,2016年11月4日凌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获悉正在侦办、跟踪多日的一起跨国武装贩毒案的毒贩正在密谋潜入我国境内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地点就在景洪市景哈乡中缅边境。当天上午9时,抓捕组经过3个小时的跋涉后来到距离毒贩交易地点不远的地方埋伏起来。12时20分,开车潜入境内的毒贩未发现任何异常,开始毒品交易,警方前哨悄悄发出信号,其余抓捕组同时行动。李敬忠第一个冲向贩毒车辆。砰地一声枪响,躲在车后座的一名毒贩朝他开了一枪,子弹当场射穿他的颈总动脉并击碎他的颈椎,但他仍然往前再冲3米,扑向车后门,并试图伸手擒毒贩。这时,毒贩打出第二枪,击中李敬忠伸出的手,李敬忠头朝后倒在地上,鲜血喷溅到车上。随后,李敬忠被紧急送医抢救。中午13时20分许,急救医生宣布李敬忠牺牲。
贩卖毒品的定罪量刑
李敬忠牺牲后,当地公安、武警继续作战。经过30多个小时的努力,于11月5日晚,在缅甸警方协助下,境外追捕组陆续将潜逃出境的“11.04特大跨国武装贩毒”案3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并于11月6日中午14时在中缅打洛口岸将毒贩移交给我方。据悉,该案先后缴获涉案枪支2支,子弹19发,毒品21公斤,运毒车辆1辆。11月7日上午,李敬忠遗体告别仪式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泼水广场举行,十万余群众自发到场,为李敬忠送行。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本案中办案刑警查货毒品21公斤,毒品数量巨大,且犯罪分子武力抗拒抓捕,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