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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毒品又贩卖毒品 毒品犯罪往往涉多罪

此文章帮助了341人  作者:上海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持有毒品又贩卖毒品

张某某于2016年6月6日16时许,在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张家田小王汽车维修中心院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贩卖给涉毒人员喻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毒品、毒资被收缴,公安民警从张某某的住处另查获3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经鉴定,张某某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重0.21克,从其家中另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重0.44克,共重0.65克。

毒品犯罪往往涉多罪

在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既贩卖毒品又持有毒品,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从而对王某某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

所以关于毒品犯罪一罪涉多罪的情况,法院采取的是吸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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