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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元律师照片
丁一元,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丁一元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

盈科全国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专委会主任

盈科广州刑事部主任

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联合导师

广东律师学院特聘讲师

点晴网络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

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华南职务与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

华南虎刑事辩护联盟理事长

“华南虎”刑辩公益集训营创始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

2014年ALB《亚洲法律杂志》评选

“中国顶级诉讼律师十五佳”

2015年盈科全国首届“十佳刑辩律师”


1985年大学毕业后在司法部门工作八年,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并执业,1995年辞去公职南下广州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已逾26年。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职务犯罪、涉毒、走私类、金融犯罪等疑难案件,其先后为逾千宗的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死刑改判、缓刑、不起诉、取保候审的案件;成功为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进行辩护,有效辩护率达到80%以上,办案效果显著。

2015年当选盈科全国首届“十佳刑辩律师”。2014年被ALB《亚洲法律杂志》评选为“中国顶级诉讼律师十五佳”。(《亚洲法律杂志》是汤森路透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也是国际最著名的法律评级机构之一)2008年入选法律出版社编著的《中国刑辩大律师》。2004年第四期《中国律师》对其作了专题采访—《平淡之中尽显辩才本色》一文。丁律师领衔组建的刑事部自成立以来连续五年获得盈科全国“优秀专业部门”的殊荣。

央视、省市电视台及《澎湃新闻》、《南方法制报》、《广州日报》、《信息时报》、《南方都市报》、《新京报》、《方圆律政》及人民网、凤凰网、搜狐网、大粤网等多家网络媒体对丁律师所承办的案件都争相报道,广东省电视台及南方电视台亦经常邀请丁律师对所报道采访的社会热点问题提供专业法律点评。

【学术论文】

1.《从刑辩律师的视角谈中国律师制度改革》获“中国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优秀论文二等奖,被收录2017年第一期《广东律师》杂志。

2.《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获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首届鹭岛刑事法论坛二等奖。

3.《司法改革背景下中国刑辩律师的机遇与挑战》论文获“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二等奖。

4.《浅议律师辩护两段论与律师收费改革》被收录《深圳律师》杂志。

5.《试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启示》获广东省法学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讨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6.《方向对了就不怕刑辩路远》被收录第一辑《走近盈科大律师》一书。

7.《股东斗争闹出职务侵占罪,律师介入,法院宣告无罪》被收录《案例·策略·智慧》一书。

8.《50岁开始,也能跑好马拉松》在2015年度《广东律师》文章评选中获二等奖,并被收录《法律人的马拉松》一书。

【近年承办部分成功案例】

1. 【无罪】深圳必爱歌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肖明涉嫌职务侵占190万元,深圳宝安法院三次开庭后,认定罪名不成立,宣告无罪释放,深圳市检察院不支持抗诉((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220号)。

2. 【无罪】广州市工商联部长黄志钢贪污案,两次判决15年,广东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最终宣告无罪((1998)穗中法刑经重字第3号)。

3. 【无罪】全国首例数量最大的熊少华涉嫌运输毒品2500公斤判决无罪((200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4号)。

4. 【死刑改判】刘展光贩卖、制造毒品案,惠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代理二审广东省高院改判死缓((2015)粤高法少刑终字第53号)。

5. 【死刑改判】余和林制造毒品案,云浮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代理二审广东省高院改判死缓((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60号)。

6. 【死刑改判】李锦梁制、贩毒案一审被广州中院判处死刑,代理上诉发回重审后,重审改判死缓((2012)穗中法刑一重字第8号)。

7. 【死刑改判】一审深圳中院判处死刑的王阳色诱抢劫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改判死缓((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91号)。

8. 【死刑改判】邝灿棠故意杀人案,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死缓,二审广东省高院改判无期徒刑((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7号)。

9. 【死刑改判】广东揭东县洪爱明砍伤他人,被害人在躲避其追杀过程中溺水身亡,揭阳中院一审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经辩护改判15年((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88号)。

10. 【成功保命】原深圳市派出所民警李某坤设局毙“匪”案,经努力最终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5号)。

11. 【免于刑事处罚】大学生庞胜斌误入传销窝点逃跑时被殴,反抗中捅死一人,被判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488号)。

12. 【缓刑】国务院督办的,广东英德“8.27”特大爆炸案,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51.2万,派出所副所长丘远征被控滥用职权罪,最终判处缓刑3年((2013)清连法刑初字第48号)。

13. 【大案案】震惊全国,中央电视台庭审直播的广西警察胡某醉酒枪杀孕妇案,担任二审及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

14. 【缓刑】广州某巴士公司经理周某被控受贿44万元,辩护人大胆调查控方证人,推翻其中一笔十万元贿赂款,同时通过对涉案单位背景的调查,又将受贿主体由国有企业指派的人员改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最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天穗法刑初字第876号)。

15. 【缓刑】广州市机械设计研究所所长丁某祥贪污、受贿案数罪并罚判处缓刑((2002)东法刑初字第143)。

16. 【缓刑】广州市某房地产法定代表人董某涉嫌行贿案,最初指控为个人行贿5人,金额50余万,后经调查取证,检院和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将董某的行为认定为单位行贿并认定自首,最后判处缓刑3年((2013)穗番法刑初字第1615号)。

17. 【缓刑】刘某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指控涉案金额70多万元,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将涉案金额降低至18余万元,最终判处缓刑3年((2014)穗增法知刑初字第17号)。

18. 【免予刑事处罚】广州白云区某国土所长张某松滥用职权案,免予刑事处罚((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285号)。

19. 【缓刑】广东顺德新林贸易有限公司麦某健走私柚木案,偷逃税额达一千一百万,广州中院判处3年缓刑4年((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7号)。

20. 【成功保命】全国首例数量最大的香港人吴志聪走私毒品安眠酮4.23吨,判处无期徒刑((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3号)。

21. 【缓刑】增城市惠登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人高盛华、陈华辉由个人走私改定性为单位走私,并认定自首判处缓刑等((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2号)。

22. 【重罪减轻】何朝斌被控走私武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经辩护打掉走私武器罪,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定罪,轻判四年((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

23. 【重罪减轻】案惊中央,公安部督办的香港人贺瑞诚、澳门人陈云瑞特大诈骗案由重刑分别改判为5年和3年((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18号)。

24. 【重罪减轻】公安部督办、清远有史以来数量最大40吨、人数最多17人的钟某富等人制造毒品、买卖制毒物品案(两罪),最终一审判处买卖制毒物品罪(一罪), 在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刑期轻判6年6个月((2014)清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

25. 【二审改判】广州中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4230克海洛因)判处无期徒刑的梁桂生上诉案,二审成功改判为窝藏毒品,改判十年有期徒刑((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89号)。

26. 【二审改判】广州中院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的陈国明上诉案,二审成功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93号)。

27. 【检察院不起诉】廖某松涉嫌包庇窝藏,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惠市检刑不诉字(2005)7号)。

28. 【检察院撤回起诉】与金鑫律师合办的戈勇华涉嫌“伪基站”非法经营,委托律师后一个月内成功取保候审,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55号)。

29. 【取保候审】罗贤贵和黎小莉涉嫌制造毒品罪二案,均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后无罪释放(穗公越刑保字(2005)383号)。

30. 【取保候审】关立柱等7人涉黑案,委托后在黄金37天内全部成功取保候审。

31. 【不予批捕】与张岩律师合办的刘某燕销售假药案,先成功取保候审,后公安撤销案件。

32. 【不起诉】从化祁柳君涉嫌敲诈勒索罪,递交不起诉意见书,经检察院批捕后,为当事人成功争取不起诉。

33. 【正在办理】东莞某镇书记贪污受贿1.2亿元、番禺某公司高管涉嫌贪污受贿市政工程款案、广西某建筑公司高官单位行贿2170万元、广州雅居乐高管职务侵占案、南沙区正局级官员受贿案、揭阳某法院庭长滥用职权案、企业高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职务侵占案、广州白云村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广州城管贪污案(历经五审)、番禺某镇书记贪污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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