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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可以买卖吗,公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646人  作者:广州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公房可以买卖吗

2001年1月1日,原告某房管局与被告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原告方位于郑州市秦岭路5号院住房一套。杨某租房后随即将房屋转让给张某使用,张某每月通过杨某将房租交给房管局,房管局出具的收据也都写杨某的名字。

2004年10月11日,被告李某委托郑州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买房,伽公司即将张某作为二手房出卖方介绍给李某,翌日,李某在对所买房屋产权归属毫无了解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契约”,约定秦岭路5号院的房屋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当天即一次用现金付清,同时张某将房本和钥匙交给李某,双方交付时杨某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人员也在场。契约中还写明“业主杨某应在房产过户时提供本人有效证件”,杨某当场写了类似保证的证明。张某收钱后遂不知去向。

2004年12月14日,原告房管局进行房屋居住现状调查时才发现这一公房被“转租贩卖”的情况。该房管局即将杨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支付拖欠的房租,判令被告李某搬出其现居住的房屋,退还该房,并终止于杨某的房屋租赁合同。

公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杨某称经原告同意将房屋转给张某使用的说话没有证据支持,不予认定。杨某擅自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给他人,并参与此公房倒卖行为,主观恶意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直至法律确认将该房屋归还原告为止。被告李某盲目相信房产中介和房本钥匙持有者,对所要购买的房屋未作深入了解,虽有过错但已为此付出了代价,作为该房屋的善意取得者亦支付了一定费用,其余张某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能合法成立,与原告所素质房屋租赁亦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故应另案处理。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杨某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租,并继续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每月向原告缴纳房租的义务。案件受理费由杨某完全负担。

本案中无视法律将其居住的既无产权有无合法使用权的房屋倒卖的张某虽然未能牵扯在内,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而且此诈骗行为也跟房地产中介公司及杨某的介绍、参与难脱干系,相信等待他们的,必将是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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