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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抵押登记,哪些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此文章帮助了781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房屋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房地产抵押登记包括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和处分抵押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

(一)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签订了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合同公证,也起不到担保作用。所以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即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在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因受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之后,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地向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房地产抵押权在形式上消灭。

(三)处分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人即可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一经拍卖,即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

二、哪些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房产抵押登记是担保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不过并非所有房产都可以进行抵押,那么哪些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1、权属来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

2、根据城市规划,市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

7、除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

上文就什么是房产抵押登记以及哪些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进行了介绍,您在办理担保时可以参照上文,来判断抵押物是否可以用来抵押来促使担保成立,或者向专业的房产律师进行求助,让他们代您办理抵押登记,想必担保进度会快上不少,同时,出现纠纷,他们也能帮您进行处理。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原则上讲,《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都可以抵押。需要提醒的是,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也规定,不是任何房屋都是可以抵押的。比如已列入文物保护的房屋不得抵押,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也不得抵押。因此,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最好向专业律师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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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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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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