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的处理方式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我们应当遵从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维护已完成的交易。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就能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合同的效力。
(四)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二、一房二卖买房人的利益该如何保护
如何保护一房二卖买房人的利益,应根据卖房者的身份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卖房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卖房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的
这类卖房者是指因自己生活需要或者经营所需,将自已生活居住使用或者经营所有的房屋卖出变现的个人或者企业。这类卖房者若违约,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为该解释是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者权益保护法》,因为该法所特指的专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出现的争执,而这类卖房者是不能算为经营者的。
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及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