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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出卖人的义务,交付房屋不合格买受人怎么维权?

此文章帮助了401人  作者:石家庄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房时出卖人的义务

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

(2)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及时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3)在交接时出示有关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约定的条件阻碍交房。

二、交付房屋不合格买受人怎么维权?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

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

以上为您详细介绍了交房时出卖人的义务以及交付房屋不合格买受人怎么维权等问题的具体内容,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现实生活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我国的城镇土地可谓寸土寸金。因此,相关的房产纠纷也是不可开交的进行着。很多开发商看中房产经济的巨大价值利润空间,不惜以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在交房时交付不合格的房屋,以谋取更大的利益。购房者在遇到交付的房屋不合格时要注意维权,必要时可咨询相关的房产专家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石家庄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先验楼再缴费、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实践中开发商常常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等业主验房时,发现货不对板,再维权。所以,买家应事先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楼,另一方面如已成事实,可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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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楼再缴费、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等业主验房时,发现货不对板,维权遇到难题。所以,买家应事先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楼,另一方面如已成事实,则可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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