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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咋办

此文章帮助了27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房屋买卖合同是保证购房者利益的重要依据,而由于二手房的背景以及交易过程相对复杂,经常发生买卖双方由于二手房合同内容不够完备而引发纠纷的现象。那么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到底要注意什么以及出现合同无效又该怎么处理,这样的问题我们会在下文为您一一讲述。

一、签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1、须确认所有产权人的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查验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因此对于所有产权人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任凭上家或中介有百般的理由和借口,也要首先看到房产证原件(或交易中心出具的房产信息查询单)和卖家身份证。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这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具有可操作性。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款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卖方。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卖方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可以要求中介费的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买卖双方更多的通过经纪公司交易二手房。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中介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要求中介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6、买方必须见卖方

现在有些中介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中介公司在收取订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卖方不卖等中介公司的免责条款,即中介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订金的买方只能忍气吞声。为此提醒,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实质上,个性化的约定往往都在补充协议中体现。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咋办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返还财产可以是一方返还,也可以是双方互相返还。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对方;如果标的物即房屋已不存在或者已损坏、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没有过程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责任大小、轻重各自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签订之时往往要确定其具体的内容来明确双方的利益,但是对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并不知情,如果出现了无效的合同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不妨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也可以请律师陪同签订合同。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房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在我国认可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被很多买房人忽视,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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