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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是定金吗,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如何处理定金?

此文章帮助了383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诚意金是定金吗

诚意金,是购房者为表现买房诚意而预先交纳的款额,并非法律概念。消费者向房地产商支付诚意金所购买的只是一种机会,并非确定的实物。如果最终达成交易,诚意金一般算作预付款;如未达成交易,或没收或退还。由此看出,诚意金具有预付款部分特征,但其并不具有合同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一方违约时,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或没收或双倍返还。

诚意金不是定金,如果因开发商原因致使没能达成交易,开发商应退还诚意金,但无双倍返还义务。

二、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如何处理定金

《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第4条所指的相关法律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罚则”。

由此可见,签订认购书后,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时定金如何处理分为三种不同情形:

1、因购房者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定金不予退回;

2、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应当返还定金。

商品房认购书中一般会约定定金条款,当商品房买卖或预售合同未能签订时,购房者交纳的定金是“不予返还、应当返还”,还是“双倍返还”为现实中最常见的纠纷。上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了“诚意金是定金吗”以及“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如何处理定金”,购房者可以了解一下定金的相关规定。在这里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只有约定了“定金”才能双倍返还,订金、意向金等都不能。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最好咨询一下专业律师,避免引发定金纠纷。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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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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