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应如何交付房屋
“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还是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即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只要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就视为出卖人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但这并不表示房屋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履行。
对此,购房者应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交钥匙”,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以上就是“开发商应如何交付房屋”以及“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的全部内容。交付房屋决定着购房者能否拿到房屋并拿到房屋的产权,而房屋质量问题则影响着购房者能否住的踏实。问题不同,维权的方式也不同。我们购房者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就必须了解正确的维权方式。如果购房者对维权问题知之甚少,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