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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无故逾期办证,逾期办证能否要求违约金?

此文章帮助了28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卖房人无故逾期办证

2013年12月1日,叶某、某公司就某公司某见客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房屋总价款为90000元;由某公司到房地产交易部门为叶某办理房地产权证, 于2014年12月30日内办齐,如逾期未办理,从逾期之日起,由某公司按叶某购房总款的每日千分之三向叶洪明支付违约全,如单方办理的,另一方应予无条件配合。2014年1月31日,该合同经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2014年4月6日,某公司取得酒店的房地产权证,但至今一直未给叶某办理房地产权证。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叶某逾期办证违约金43650元。

逾期办证能否要求违约金

开发商逾期办证,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本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同时注意:《商品房预售合同》 中应明确约定办证的义务主体。根据规定,房屋权属登记通常是由开发商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手续,此过程中开发商和购房者有互相协助履行的义务,办证并非开发商的单方义务。如购房者未及时履行配合义务,则不符合司法解释中的规责要件——“出卖人原因导致的”。

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未约定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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