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房产律师  >  房产资讯  >  买房遭遇限购,限购能不能作为毁约买房的误解理由?

买房遭遇限购,限购能不能作为毁约买房的误解理由?

此文章帮助了298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买房遭遇限购

叶某与A公司签订《房屋定购单》,约定叶某定购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支付定金40000元;若买方未按约定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买方违约,支付的定金罚没归卖方所有,定购单解除;买方申明,签署本定购单时,买方符合2011年3月3日起实施的《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告》规定的购房条件,另买方已知悉各商业银行最新执行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如因买方申明内容虚假,造成购买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等法律后果均由买方承担。叶某在上述定购单上签字,交付定金4万元,但双方最终未签订买卖合同。叶某认为根据限购政策已属限购人群,因开发商未告知其信贷及购房政策,并以“买方申明”等格式条款形式来逃避义务,故其签订定购单的行为属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退还定金。A公司则认为叶某支付定金,未履行签约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时已出示限购政策材料,且叶某可将已有房屋卖掉来满足政策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已对购房政策、贷款条件等作特别提示,已尽提醒义务,叶某应承担立约定金罚则责任,最终驳回叶某的请求。

限购能不能作为毁约买房的误解理由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表意人因为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表意人的误解并非由于其重大过失产生。叶某于2012年5月29日签订房屋定购单,与苏州市限购措施出台及实施已相距一年多,在房屋订购单中也提到买方应符合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告的购房条件,根据限购政策的实施时间以及A公司的提示,叶某在签订房屋定购单时对上述购房政策应有了解。限购措施中规定在市区已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苏州市向其售房。叶某为苏州市户籍居民,其可以通过出售现有房屋而达到购房条件,并非必然不能购买涉案房屋。此外,即使叶某确对于购房政策存在误解,在房屋订购单已作出提示的情况下,普通人在购房时只要施以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了解到相关限购政策,叶某未对政策进行核查而迳行签订房屋定购单,对于误解的产生也具有重大过失。A公司已尽到了提醒义务,对于误解的产生不具有过错。因此,叶某主张签订定购单构成重大误解不能成立。

商品房认购纠纷,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因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购房者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应详细了解协议内容,否则一旦签订协议,将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产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房产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房产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房产纠纷案件实务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北京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房产相关合同

房产相关文书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房产纠纷法律资讯、新房地产法资讯、房产热点资讯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