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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定金的相关问题,合同义务先后顺序应当注意的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600人  作者:南宁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托管定金的相关问题

(一)资金托管的权限

未经买卖双方书面同意,中介公司不能托管任何资金。

(一) 托管定金的支付

托管定金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能支付:

1、达到约定的放款条件。例如合同约定业主做完全权公证委托后放款,业主已经办理完毕该后续。

2、双方协议付款。即买卖双方书面同意该笔托管定金支付给哪方,中介公司依据双方达成的合意处理。

3、有法院生效判决。如果没有达到上述两点,那么只能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来决定款项支付给哪方。

目前已经发生多起在没有达到以上三种情况下,擅自不当支付托管定金,导致重复向另一方支付的现象,教训很惨痛,支付请谨慎。   

二、合同义务先后顺序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份有效的买卖合同如果需要认定是哪方违约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就需要审查目前合同履行到哪一步,应当由哪方旅行合同义务。因此,确定合同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尤为关键。

例如:2010年8月2日签订合同,约定业主10个工作日内(即2010年8月16日前)办全权公证,客户于2010年8月13日前支付首期及按揭申请手续。这就导致约定的首期款支付在先,公证在后。还有部分约定是公证委托与首期款监管为同一日,导致合同中无法认定履约先后顺序,为一方违约落下了把柄。

为了进一步明确合同先后义务的重要性,在此需明白两个法律术语。一是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即,如果约定按揭在前,公证在后,业主想要违约便以买方尚未办理首期款监管及按揭手续为由,拒绝办理公证委托,因程序上的错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二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虽然此类问题很多中介方不以为然,但是却不断的出现在买卖合同中,导致本来守约的一方却变成了合同违约方。因此,合同拟定要谨慎,先后顺序需分清。

以上便是托管定金的相关问题,合同义务先后顺序应当注意的问题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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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仁聪律师
林仁聪律师林仁聪律师担任过近百家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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