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随行就市涨房价是否违约
案例:去年5月黄某签订了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预定了一套商品房A。合同上写明一旦不买,定金就不退回。该房屋建筑面积95平方米,售价每平方米五千元。黄某当场缴纳了2万元定金。此后,在缴纳首付款时,黄某被告知,预售房面积缩减至80平方米,价格为一口价60万元。相比意向书约定的面积和价格,房子“身价”上涨了不少。但瑞X公司坚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房价随行就市,不存在违约行为。交涉未果,黄某诉至法院B,要求瑞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房价上涨损失”16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瑞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酌定赔偿黄某信赖利益损失6万元。瑞X公司不服,向C中院提出上诉。C中院认为,因瑞X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违约行为造成黄某信赖利益损失,但一审法院酌定瑞X公司赔偿6万元过高,将瑞X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调整为4万元。
(一)黄某签订的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应该如何定义性质(属于什么合同)?是否有效?
民事合同只要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是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结合本案,当事人签订的这份《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如果这份《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的,可以认定为是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内容不全或者缺乏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的,则不能认定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能认定为是一份预约合同。本案中,二审法院基本认定《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性质,因为房地产公司的违约,导致黄某受损,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已经签订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买家也给了定金,开发商却临时涨价、缩减房屋大小,这样是否构成了违约,为什么?
开发商的行为是构成违约,《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合同条款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而开发商临时涨价显然违反合同约定,因此是违约行为。
(三)瑞X公司坚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房价随行就市,不存在违约行为。这句话是否有道理?
毫无道理。首先黄某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都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需要和对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中,虽然“瑞X公司坚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房价随行就市”,但这个约定没有获得对方当事人同意,而且“房价随行就市“的约定并不明确,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定金、订金一字之差的法律后果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随行就市涨房价的事件并不少,但是不少买家都容易陷进一个误区,已经订立合同并交付定金,合同上写明一旦不买,定金就不退回了。买家只好咬牙被宰。事实上,我国法律有没有维护买家这方面的规定呢?
避免这种情况,需要明确两点:
1、定金不能退。定金使用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
2、订金可以退。一字之差,要注意分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总价、单价都需要明确约定,这样才能最大维护买家的利益。
(二)黄某签订意向书的时候交付了两万元定金,如今瑞X公司的做法,黄某可以追讨什么赔偿?有什么关于赔偿标准的法规吗?
黄某可以向开发商要求双倍定金返还或者赔偿其实际损失。两者取高,不能重复选择。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赔偿损失的诉求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损失存在的。
(三)C中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瑞X公司赔偿6万元过高,将瑞X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调整为4万元。这个判定结果的理由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降低违约金标准,但是是否批准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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