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连云港房产律师  >  房产案例  >  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能否继续租赁原房屋?

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能否继续租赁原房屋?

此文章帮助了263人  作者:连云港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欲继续租赁原房屋

2009年,俞某与祁阿姨的丈夫老龚签订了一份《房屋租房协议》,约定俞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市某路的门面房出租给老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每年8万元。同时约定,房屋用途为营业用房,任何一方不履行房屋租赁协议的,另一方都有权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俞某将该门面房交付给老龚,老龚与祁阿姨共同在租赁的房屋内开了家小饭店。2010年底老龚因突发疾病死亡,其承租的门面房则仍由祁阿姨使用。

为此,俞某以老龚死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收回该门面房。

法院判决:可以继续承租

法院认为:虽然该房屋租赁协议的签订人老龚已死亡,但老龚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俞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房屋租金,且夫妻二人一直共同使用着该房屋。故老龚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应视为其夫妻俩的代表行为。老龚的死亡既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也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老龚的死亡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俞某无权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祁阿姨继续享有承租该房屋的权利。

律师说法:

本案中,虽然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是老龚,但房屋却是祁阿姨和老龚共同使用的,祁阿姨和老龚夫妻应是否房屋的共同承租人;祁阿姨和老龚系夫妻,租赁房屋并共同使用,也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有他们共同承担责任。

在合同履行中,老龚和祁阿姨并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在本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作为承租人之一的老龚的意外死亡既不构成违约,也不符合法定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本房屋租赁协议不能被解除。

我国《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可见,从立法精神来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法律对于共同使用人的权利是给予保护的。因此,俞某无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是关于“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能否继续租赁原房屋?”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连云港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产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连云港房产律师推荐

李荟玢律师
李荟玢律师知名房产律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过众多房产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李荟玢律师代理过众多房产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无锡市钟书路国金中心30楼

房产相关咨询

连云港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连云港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房产相关合同

房产相关文书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各种房地产案例、专业房产律师案例、新房产法案例、房产纠纷案例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