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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性质,购买者是否可以提出违约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08人  作者:伊犁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性质,购买者是否可以提出违约赔偿?

导读:通常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是房地产转让,需要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且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那么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性质,购买者是否可以提出违约赔偿?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性质,购买者是否可以提出违约赔偿

2003年,开发公司与尹某签订商品房销售协议,合同中以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字号作为土地使用权证号,项目建设依据中注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尹某后委托案外人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却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遂以开发公司单方变更合同要求支付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赔偿。诉讼中开发公司称出让手续正在申报办理中。  

 

法院判决: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性质,购买者是否可以提出违约赔偿

根据《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物权法》(2008年10月1日)第137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第14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城市土地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8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15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18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41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因此案例中尹某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请不予支持,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金等请求也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性质,购买者是否可以提出违约赔偿?

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正在申报办理中,开发公司并不存有拒绝或迟延办理行为,合同已在履行,故对尹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为其办理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违约金及手续费诉请,因为尹某委托案外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且为将办证费用给付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亦不存有合同约定所载明“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所以尹某要求开发公司给付违约金及承担变更手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购买者是否可以提出违约赔偿”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采取划拨方式的土地,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并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要特别注意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当然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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