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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出租屋里遇害 什么情况下房东需要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34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承租人出租屋里遇害,家属将房东告上法庭

王瑾在自己的出租屋里遇害了,2007年6月以来王瑾一直住在郑州市中原区自己租赁的屋子里,2008年4月的一天人们在这间出租屋里发现了她冰凉的尸体。悲痛欲绝的王瑾父母一纸诉状将房屋出租人即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房东对女儿的死亡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各种费用的50%共计122520元。他们认为房东将房屋出租给房客,每月收取租金,从事经营活动,应该对房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

法院判决:房子无安全隐患,房东不担责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害人与本案被告(即房东)签订的租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前,被害人对房屋进行了考察和了解,该房屋门窗、锁具完好,设施完全,而且在被害人居住近一年的时间里,被害人并没有向房东提出因安全状况较差需要整改的任何要求。在居住期间,被害人为了收看有线电视,从住室窗户接有线入户,为了观看方便有时不关窗户,凶手有可能是越窗而入,行凶杀人,这与作为房东的被告并没有直接关系。被告出租屋内并没有安全隐患,被害人的死亡应该由该凶杀案犯罪嫌疑人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王瑾父母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房东是否担责要看其是否尽到合理保障义务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知之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房东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房屋也没有安全隐患,因此房东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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