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还要付中介费吗
2013年3月,经A中介公司撮合,王某与陈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将其名下房屋售于陈某,房屋总价款为98万,中介费共计3万元,双方各承担50%。后由于当地房屋价格上涨,王某不打算出售该房屋,经与陈某协商一致,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未收到中介费,经多次催告无果,A中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陈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两被告答辩称,由于《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中介费不应继续支付。
合议庭意见:应支付中介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与陈某应支付A中介公司中介费用。
律师说法:应支付中介费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居间人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通过媒介服务促成合同订立时,居间人就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合同当事人平均支付居间报酬,也就是说,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一定导致发生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法》规定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合同成立为条件,而不是以合同生效为条件。
本案中,王某欲出售的房屋在A中介公司的撮合下,与陈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已经成立。即使双方后面协商解除合同,也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除非存在A中介公司违反居间合同如实报告义务的情形,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才不得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因此,两被告应当依照约定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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