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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买卖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410人  作者:李荟玢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恶意串通买卖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2003年,王某由于生意周转需要,向宋某借款90万元,并约定2005年1月还款。借款到期后,王某声称资金不足,提出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出售后还款。2005年7月,宋某得知王某将该商品房售于其朋友陈某,售价为10万元,经咨询该房屋市场售价应为60万元。宋某无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与陈某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属于无效合同

合议庭认为该权利移转涉嫌恶意串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律师说法: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可见,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应属无效。

本案中,王某对宋某负有债务,在王某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其将名下财产低价转让于知情人陈某,王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宋某的利益,因此所签署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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