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商品房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
预售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经登记备案的原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双方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及预售方或银行出具的已付足约定的预购款的证明文书,到标的物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予以转让登记。同时办理原预售合同的更名手续,明确预售方向受让人履行原预售合同的标的物。若需再次转让者,仍按上述手续办理。经过最后转让登记的受让人,为预售后竣工的商品房产权人。
二、预售商品房转让应注意什么?
在预售商品房转让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
(1)必须存在有效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由于商品房预售在法律上有很多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其中—条就会使预售法律关系无效,所以受让人必须首先确定转让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合法有效。
(2)标的物必须是正在建设的尚未竣工的商品房。最高人民法院(1996)第3号文件第3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住实际取得预购房屋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3)预购方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应该合法有效,并办理相关手续。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应该办理有关手续,—般包括:预购人、受让人、预售人持商品房顶售合同以及转让合同到转让标的物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转喜仁登汜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的需要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上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然后交纳有关税费,转让合同加盖“登记专用章”。最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当事人办理原预售合同的更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