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出售公房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可出售公房包括:
(一)、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二)、产权已转移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三)、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四)、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五)、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请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另外,市属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产权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中央在京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时候需要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操作,经央产房交易大厅审批合格后方可上市交易。
可出售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二、不可以出售的公房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不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有: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
(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
(4)、有所有权纠纷的公房。
(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房。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公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