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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离婚后怎么分

此文章帮助了1172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认定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如何认定某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比较简单,只要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就可以。而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但若一方去世后,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分,一般来讲都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若购买的是单位公房,则主要根据购买房屋的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判断。

房改房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给职工的福利,按房改政策出售,是国家多年实行低工资制后的福利性补偿,按成本价售房给职工等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地补发给职工。职工购买单位的公房一般都是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的价款非常底,这实际上是国家给予职工的一种优惠政策。

鉴于上述原因,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

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公有住房时享受的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款是个人积蓄,应当认定所购房屋是个人财产。

二、房改房离婚后怎么分

房改大我国刚刚开始,所以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此做出调整。我们所能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有关房改的若干政策、法规等。

取得房改公房产权人两种可能,一种是以标准价购房,取得部分房产权。一种是以成本价购房,取得完全产权。对此,律师做分别的论述。

以标准价购只能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属于分民所有部分即是夫妻双方共同财。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依据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有得房屋产权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分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住方一半价值的补尝。”

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规定不大公平、不大符合房改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公房上市是必然的,一旦上市其价格必定比房改购房的标准价高得多。夫妻分离时,一方取得标准价的一半,而一方却拥有价值巨大的房屋这显然违背《婚姻法》的夫妻平等财产权、处分权的规定。

因此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又做一变通规定称:“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果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不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现阶段房改政策法规,均没有也无权直接对离婚时如何分配此房做出规定,我们要做一个法律逻辑推理。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参加房改以成本价购得的公房,即为公民私有财产,享有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而依据《婚姻法》之规定,无论该房产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或双方,该房产实际上都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都对该房产的处理,就不可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应像夫妻共有的彩电、冰箱等其它财产一样,按实际价值予以析产。

取得产权的房改公房,其性质同其它商品房住宅一样,旦进入市场,其价格会直接体现出来。所以,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能按该房房产的实际价值来分割,而不能在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代价确定房屋的价值,只有这样才是公平、合理、合法的。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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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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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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