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二手经济适用房不得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二、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条件
1、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含小区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
2、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3、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4、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自行转让所购住房;
5、如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备案预售合同预购人不一致的,其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