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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包括哪些,房屋的使用面积如何计算?

此文章帮助了1029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包括哪些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二)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二)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二、房屋的使用面积如何计算

住宅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每套住宅户门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包括吊柜)、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房屋时,其一半的面积净高不低于2.1米,其余部分最小净高不低于正负1.5米,符合以上要求的可计入使用面积;否则不算使用面积。

每户阳台(无论凹、凸阳台)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不计算使用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阳台净面积的1、2折算计入使用面积。

近年来因房屋面积误差问题发生的纠纷逐年递增,如何处理面积误差纠纷是开发商、购房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常要面对的一个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虽然国家建设部出台了一些行政规章制度来规范,但这一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操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 开发商单方面强制规定面积误差处理办法

建设部针对面积误差处理办法是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在实际操作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通常被要求按房屋实际面积据实结算房屋价款、多退少补。这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按预购面积作为结算依据,房屋面积误差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开发商在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随意变更房屋面积损害购房者的期待利益,应对当事人加以补偿。笔者认为在处理面积误差问题时应坚持谁违约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开发商应该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即使出现误差,责任也应由开发商负责,购房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这样可避免开发商在购房条款上作文章,严重损害广大百姓的利益和权利。

(二)现行行政规章制度难以解决面积误差问题

1、多种计价方式并存使商品房面积误差处理变复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的销售计价方式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即按套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计价其特点是当事人双方易于结算房价款,缺点是房价款与面积数没有直接关系,难以解决房屋“面积缩水”问题。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优点是内涵明确,独立性强,测量简便容易,但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房价款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没有直接关系,公摊面积不计算单价,当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承诺的公摊面积“缩水”时,难以提出有力的赔偿依据。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等于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销售,由此带来的问题,主要是不透明。对公有面积的范围确定和面积测算,是比较专业的技术问题,一般消费者很难对此有透彻的了解。不少商品房开发企业多算公摊面积、减少使用面积、重复计算甚至编造虚假面积,以此骗取消费者钱财的事屡见不鲜。我国部分省市的地方法规已经规定,预售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此种计价方式实行以来,商品房面积纠纷明显减少,说明此种计价方式效果良好。

计价方式的多样化增加了面积差异纠纷处理的复杂性,消费者很难预料到计价方式对面积差异处理的不同影响,不良的开发商千方百计让消费者选择对开发商有利的计价方式和面积误差处理方法。

2、现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面积误差中的“面积”含义不清

建设部规定中“面积误差”中的面积一般都理解为建筑面积。当买卖双方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时,建筑面积的增减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公共建筑面积构成,二者的比例是可变的,如果开发商在保持房屋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虚增共有建筑面积来减少套内建筑面积,购房者就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按建设部文件规定来处理面积误差纠纷,处理结果可能是一致的,这对购房者显然不公平。购房者最需要的是套内建筑面积,而不是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购房者不愿因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和分摊公共建筑面积增加而支付与合同约定相同的房价款。相关法规在此问题上规定不到位,开发商有机可乘,开发企业为追求利润,利用他们的强势地位,做出一些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引起房产面积纠纷。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实践中,当房屋的购买者在怀疑其所购买的商品房面积有水分时,自己测算的结果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当房屋实际面积增加或减少、商品房实际面积和预售面积不同的,购房者应当委托法定的房屋测绘单位进行测算。然后在全面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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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先验楼再缴费、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等业主验房时,发现货不对板,维权遇到难题。所以,买家应事先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楼,另一方面如已成事实,则可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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