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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如何,商品房销售广告有效力吗?

此文章帮助了392人  作者:榆林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如何?

(一)商品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立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

但是若商业广告若具有确定的内容,且表明经他人承诺即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该商业广告则应视为要约,只要他人做出相应的承诺,即发生合同的效力,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二)《商品房买卖解释》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特殊规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出台之前的审判实践中,商品房广告中的许诺往往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不会进入合同而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当然开发商也不必为其“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际上,购买人常常就是对商品房的广告、宣传的信任才决定进行交易的,而开发商提供的这个不实信息,对交易有重大的影响,理应担责。《商品房买卖解释》明确了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作为要约来处理之情势,即使它们未纳入合同,也仍然构成合同的内容,若开发商违背了承诺与说明,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销售广告有效力吗?

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有没有效力的问题我们可以结合上文的内容来进一步讨论。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由效力与对它的性质认定有关,如果它符合《商品房买卖解释》的规定属于合同的内容,就有效力。那什么样的广告能适用《商品房买卖解释》的规定呢?

(一)所作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即有明确具体的交房标准、交房日期、设备品牌、外观形象,确定的小区规划目标、配套设施。

(二)广告的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包括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本身的位置、朝向、户型、结构、空间尺寸等。

(三)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即广告内容不仅对购房人具有重大的心理诱惑,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属于房屋价格的构成要件。如优惠购买的折扣、随房赠送的附属设施,免费或优惠享受的配套设施,房屋的质量、环境和设备品牌的说明和允诺。

以上就是对“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如何,商品房销售广告有效力吗”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总的来说,商品房销售广告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很大的诱惑力,但是同时又有很大的迷惑性,哪些该去相信,哪些不符合现实可以追究房产开发商的责任?面对狡猾而强势的开发商,建议在签订买房合同前一定要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榆林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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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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