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商品房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1)必须存在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转让合同是以预售合同为基础的,预售合同无效,转让合同当然无效。关键是如何理解有效的涵义。合同有效是否要求开发商具备缔约主体资格?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而签定合同,此时合同是否无效?只要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只有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时才可认定为无效。要将政府对开发商的行政干预与预售合同的效力区分开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完全可以由政府部门对开发商采取行政措施,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但这完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民事合同仍然要履行,至于开发商因行政措施而导致不能履行时,民事合同的目的落空,当事人可以寻求违约救济途径。
(2)标的物为正在建设而未竣工的商品房
要严格区分现房抵押与期房按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蚩尤房屋所有权时,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买卖关系处理。
(3)必须取得银行的同意
银行和预售人之间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和抵押法律关系,相应的银行是债权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是物权,物权具有追及力,无论抵押物转辗到何人之手,抵押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时转让合同无效的规定。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可见,征得银行的同意是基于银行和预售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而非抵押关系,必须明确这点。
(4)应该通知开发商
开发商和预售人之间是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和借贷保证法律关系。相应的开发商是债务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在前者中,银行和预购人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开发商作为债务人必须按时交付房屋,预购人是债权人,其转让债权时无须征得开发商同意,仅须通知即可。在连带责任保证法律关系中,在预购人不能按期付款给银行时,开发商承担回购义务,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按《担保法》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时,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期房转让不以取得预售人同意为要件,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各银行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预购人转让期房时必须取得开发商的同意,以此来保护自身利益。
(5)预购人与下手买家签定转让合同,并办理了有关手续
转让双方必须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达成签定合同,合同签定后,双方持原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及银行的书面同意转让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备案手续,在交纳相关契税、手续费等费用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更名手续,明确开发商向受让方交付房屋的义务。
二、预售商品房如何转让
(1) 转让方与受让方须签订转让合同(一式两份),合同中应载明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等内容。其中,转让金额与原预售契约价款相一致。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2) 转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查。
(3) 交易管理部门对批准转让的,通知转让双方缴纳印花税。其中两份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与受让人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企业、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有的预售契约正本移交给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契约档案。对不准转让的,应通知转让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订立生效后,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当事人预售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即一方甚至是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既然是合同的变更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购房者往往对此并不熟悉,如果一定要对预售的商品房进行转让,最好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应符合哪些条件,遵循什么样的流程,谨防之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