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先生经人介绍于2011年登记结婚。我们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3年我们生了一个女儿。因为是女孩,我丈夫从未照管过孩子。在我坐月子期间就跟他分居至今。这个期间他也对孩子不闻不问,从未看望过孩子,更未给孩子花过任何钱。所以我想起诉与他离婚,女儿归我抚养,但是他必须每个月给孩子抚育费。他有一个房子,我想要他给付我们共同偿还的房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补偿款。请问,我的诉讼请求法院能支持吗?
你与你先生虽是自主结婚,但婚后长期分居,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你请求离婚的话法院应该会支持。
关于子女抚育问题,因你女儿年龄较小,你抚育的时间又较长,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及子女利益,法院应该会判决由你抚养。
你的先生肯定是需要支付你们女儿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
关于你主张的婚后你先生名下房产共同偿还贷款及增值部分补偿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