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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主张权利撤消权依法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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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合同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撤消权消灭。因此,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发生即撤消事由之日起算,撤消权存续一年而当事人没有行使的,撤消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归于消灭。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使用费用。因此,在我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能扣留买买方已交付的价金,对超出使用费的部分,应返还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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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