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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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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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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