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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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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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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