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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8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不同于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转让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让两部分内容。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只出现在双务合同中。对于当事人只承担义务或者享受权利的单务合同不存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问题。比如,赠与合同的被赠与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出现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况。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根据合同法有关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进行转让前应当取得对方的意见,使对方能根据受让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这种转让行为能否对自己造成损害。因此,只有经对方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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