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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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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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