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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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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目的是为了使真伪不明的事实明确。但不用当事人举证便能查清事实及某些事实无需查清的情况下,就可以免除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



免除举证责任主要有事实无须查、无须举证便能查清两种情况。



在无过错责任中,被告有无过错,无须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相一致的陈述或予以认可,即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如人人皆知常识、自然规律、定律、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从一既定事实可推定的另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等。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 第九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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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