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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
物权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家专有的规定。
国家专有是指只能为国家所有而不能为任何其他人所拥有。国家专有的财产由于不能为他人所拥有,因此不能通过交换或者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所有权,这与非专有的国家财产的性质不同。非专有的国家财产是可以流转的,如国家用于投资的财产。国家专有的财产范围很宽,各项具体的专有财产由各个相关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条只作概括性规定。
国家专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国有土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已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
2.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水流。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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