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2、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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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