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民事类>收养>收养关系>查看 登录注册

收养关系如何成立?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收养法》规定: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6.0

已有5人评价

浏览:2608次下载:6

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