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一旦被指定就不能任意变更,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如果确有变更事由,应由法院依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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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