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或者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快速程序。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快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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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