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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为生产电力配件企业,同时兼营一户一表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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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
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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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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